正当防卫认定中的法律问题多维探析———以电影《第二十条》为例

摘要:正当防卫权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但是,在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相当艰难。出现了大量正当防卫被不当地宣告为防卫过当的案件,使得立法者设置正当防卫制度的良好期待落空。这其中既有司法上不敢担当的因素,也与我国刑法理论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设置的过于机械脱离实际有关。以当前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中王永强杀人案等三个案件为例,对案件争议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认识误区进行反思检讨,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引言:
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被立法机关赋予了鼓励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功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明确正当防卫是具有正当性的行为,不用负刑事责任第2款规定只有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构成防卫过当,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3款则规定了无限防卫,即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可以说,立法机关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均作出了十分有利于防卫人的规范设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却相当艰难。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长期被专家学者称为“沉睡条款”[2]、“僵尸条款”[3]。通过对当前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中的案例进行分析,考察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从而使正当防卫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功能,成为公民保护正当权益,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
一、案情介绍
电影中讲述了三个案例,重点讲述的案例是王永强杀人案。王永强为了给女儿治病借了刘文经的高利贷,刘文经凭借着王永强还不上钱对他们一家是长期的折磨,多次殴打王永强对他施虐,还逼着他喝尿。他不把王永强当人,用狗链子拴着,还多次强奸了他的老婆郝秀萍。刘文经还说:睡你老婆一次两百,你看门一百。终于有一次,当衣衫凌乱的郝秀萍对王永强哭着用手比划着:我不想活了。王永强的男子汉血性上来了,他出门去反击刘文经,刘文经要去车里拿刀,王永强害怕极了,拿了一把剪刀完全丧失了理智捅了刘文经26刀,两刀致命伤口,刘文经重伤入院治疗,后不治身亡。
电影《第二十条》中同时还穿插着其他两个围绕正当防卫的案件,其一:公交车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案。张贵生本是公交车“模范司机”,却因制止性骚扰,将对方打成重伤,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三年;其二:校园霸凌韩雨辰见义勇为案。韩明的儿子韩雨辰为制止校园霸凌打伤教导主任的儿子张科,因缺乏见义勇为的证据被张主任报案至派出所。后续韩雨辰被几个混混殴打报复,因害怕再添麻烦,所以全程挨打不敢还手。
二、案件争议及法律分析
这三个案件争议的共同焦点在于涉案人(分别是王永强、张贵生、韩雨辰)是否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此检察院内部和民众看法不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直接关系到大众对正当防卫的认知和法律所保护公平正义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对这三个案件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中国法治的进步和民众法治观念的提升。
(一)王永强杀人案——检察院是否应该提起公诉
观点一:检察院应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受害人亲属通过种种手段对检察院施压,要求检察院早日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检察院联席会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照以往的判例,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即可。就该案来说,虽然刘文经强奸了王永强老婆郝秀萍,但王永强捅伤刘文经是在强奸行为结束之后,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求,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两人先是发生厮打,此时是互殴。然后王永强抄起剪刀连续捅了刘文经二十多刀,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检察院应该依职权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永强。
观点二:王永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提起公诉证据不足。主办检察官罗玲玲和后来接替罗玲玲的主办检察官韩明认为,根据王永强的供述,其之所以捅刺刘文经,是刘文经要去自己的车里拿刀,并且威胁王永强说拿到刀之后要砍死他,王永强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才去捅刘文经。然而在车上并未找到刘文经要拿的刀,无法证实王永强的供述是否真实。因此,在未找到这把刀之前,提起公诉的证据不足。后来证人大勇作证看到刘文经堂哥在案发现场把车后座的那把刀扔到了河里,公安人员也找到了那把刀,从而证实了王永强的供述。王永强捅刺刘文经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永强无罪释放。
法律分析:王永强捅刺刘文经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需要结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要件: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个要件,即是否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因此,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当然也就不存在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王永强案起因于讨债,如果是单纯的讨债,即使是讨要非法债务,也不能被视为不法侵害,亦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关键是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采取的手段是否属于不法侵害,如果属于不法侵害,则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刘文经把王永强锁在门口、强奸其妻子、准备拿刀砍王永强这一系列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已经超出了正常讨债的限度。
第二个要件,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就本案而言,主张王永强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集中在王永强属于事后防卫。影片中的监控视频显示,刘文经走出王永强家门口以后,王永强冲出去和刘文经打在一起,刘文经弯腰在后车座拿东西时,王永强从自家屋里拿出剪刀从身后对刘文经进行捅刺。如果证实刘文经从车里拿刀,那王永强构成正当防卫无可厚非。
即使不是拿刀,我认为王永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刘文经对于王永强和妻子郝秀萍的不法侵害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电影里韩明也特意提到,对待王永强案应该把时间线拉长,不应该只局限于案发的时间点。刘文经多次虐待殴打王永强并多次当着王永强的面强奸郝秀萍,还扬言每天都来,强奸一次抵200元用来还债,强奸的时候把王永强像狗一样锁在门口。这是对一个男人人格的严重侮辱。因此,这次的不法侵害应认为是暂时中断,刘文经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4]
第三个和第四个要件即防卫目的和防卫对象这点王永强都符合。第五点防卫限度,王永强捅刺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王永强捅刺26刀,只有两处致命伤。并且当时刘文经称要拿刀砍死自己,和对自己妻子长期的强奸行为,这些都属于严重危及人身权的不法侵害,是可以依据第二十条第三款实行无限防卫的,因此,第五个要件防卫限度这点也符合。
(二)公交车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案
观点一:张贵生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官韩明为了向张贵生解释清楚为何其被判处故意伤害罪,拿出当时的车载录像,一帧一帧的给张贵生回放。韩明告诉张贵生:“从你停车开始制止‘咸猪手’的小混混时,你还是正当防卫,从你和小混混开始动手时,这个时候你们就已经是互殴了。小混混被你摔倒在地,到你拿着防火器猛砸小混混脑袋开始,你就是故意伤害了。”
观点二:张贵生属于正当防卫:张贵生及其女儿认为张贵生见义勇为做好事,不应负刑事责任。张贵生作为公交车司机,看到有小混混骚扰乘客,见义勇为进行制止,对方反击不得已打在一起,为自保才打伤对方。张贵生的行为属于维护正义,救助弱小,应该予以表彰鼓励,却因此丢掉工作被判刑三年。法律应该保护正义一方,所以张贵生出狱后,不停上访希望能实现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本案的争议也在于对防卫时间的认定。即张贵生拿消防栓砸伤小混混,是否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现实中检察官往往以事后理性客观人的角度分析案情,而没有代入防卫者的视角。过高的要求防卫者,机械的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情景中,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制止不法侵害时,与施害人发生打斗必不可少,防卫人反击造成施害人伤亡也有可能。从时间上看,这一系列行为不能分割认定;从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正当防卫。
(三)校园霸凌韩雨辰见义勇为案
观点一:韩雨辰及其父母认为韩雨辰制止校园霸凌属于见义勇为,对于打伤对方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韩雨辰没有过错也不应该道歉。
观点二:张科父亲认为张科并没有校园霸凌。即使查明张科存在校园霸凌,学校会进行处分,这属于两码事。韩雨辰不该打伤自己儿子,应担责。最起码也要向自己及儿子赔礼道歉。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只要证实张科确实存在校园霸凌他人的行为,即使被霸凌者不是韩雨辰,韩雨辰为了保护他人利益打伤霸凌者张科,也无需担责。
三、刑法第二十条的司法实践反思与检讨
电影《第二十条》中关于检察院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争议占了大部分时长,诸如主办检察官罗玲玲和上级的争论,罗玲玲和韩明的争论,都围绕要不要对王永强提起公诉展开。这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第二十条的适用也存在诸多分歧。解决分歧,重新申明第二十条的司法适用,对于正当防卫制度功能的发挥意义重大。正如电影中罗玲玲所言:“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影片中可以看到检察院在起诉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艰难
王永强案和张贵生案都到涉及检察机关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认定中的作用问题。检察机关是公诉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具有审查的职责。在审查起诉环节,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以决定不起诉;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防卫过当,可以决定起诉。但实践中,大量应当认定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检察机关并没有做出正确认定,而是以普通犯罪起诉到法院。
例如,王永强案中,对于王永强所称“刘文经进车拿刀”的那把刀,在侦查机关尚未查清这把刀的去向的情况下,检察院为了平息受害人亲属的愤怒和社会的施压,就要贸然提起公诉。司法人员也受到传统司法理念和过往类似判例的影响,不敢轻易适用该条款审理案件和纠正此类冤案。[5]
(二)机械适用法律
电影中,王永强案件的协办检察官韩明为了说服该案的主办检察官吕玲玲,拿出历年来的类似案件都被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判决结果,希望吕玲玲也能尽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王永强案。张贵生的主办检察官韩明肢解案情,以事后专业人的客观冷静分阶段告知张贵生因何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没有设身处地的分析防卫人所处的实际情况,以普通人朴素的观点以大众的视角来分析案情。要知道,,法律不仅仅是冰冷的逻辑,法律更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不存在没有天理、没有人情的法律。
(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理解僵化
刑法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何理解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这是在认定不法侵害的时候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理解的问题。最为容易发生的错误理解,就是把不法侵害仅仅视为侵害的一刹那。例如,用刀杀人就是举刀砍下来的时刻;具体到王永强案中,王永强应该在刘文经进车拿到刀,举刀砍下来的瞬间才能防卫。如果这样理解,则防卫分寸的把握简直就是千钧一发,几乎就没有给防卫留下必要的时间,对防卫人要求实在苛刻。
对不法侵害应当整体进行考察,从开始到结束,并不是只有杀伤的那一刹那才能实行防卫。就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而言,只要发现对方具有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就可以对之实行防卫。例如,王永强发现刘文经去拿刀时就可以实行防卫。就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而言,不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举动完成,就不能再实行防卫。而是要看是否存在再次侵害的可能性,只要侵害的危险没有排除,就可以实行防卫。[6]王永强案中,刘文经强奸其妻子持续了一段时间,并且还会继续,所以即使刘文经走出王永强家门,仍然可以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持续,危险仍未排除。
周光权教授指出:“在持续侵害中,不法行为的成立和既遂往往都相对较早,但犯罪行为在较长时期内并未结束,在犯罪人彻底放弃犯罪行为之前,违法状态也一直持续,犯罪并未终了,在此过程中,防卫人理应都可以防卫。”[7]
(四)只要双方打斗就是互殴,就不是防卫
在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未被认定的案件中,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与互殴相混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张贵生案中,主办检察官韩明认为,在张贵生和小混混打在一起时,行为性质已经从正当防卫变成互殴。回归到张贵生案,张贵生制止小混混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小混混恼羞成怒殴打张贵生,张贵生反击,虽然在客观上呈现出来的是双方互相打斗,具有互殴的外观。但是,防卫行为和互殴存在根本区分。主要表现为双方是否具有殴斗的合意。只有事先双方经过约定,具有互相殴斗的合意,此后的相互打斗行为才能认定为互殴,双方都不具有防卫的性质。如果一方首先对另一方进行侵害,则另一方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斗殴而是防卫。据此,张贵生拿消防栓砸伤小混混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乘客和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张贵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嘉奖。
(五)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由此需要对于这种普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司法判断。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才属于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要以具体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是否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中,存在一个最大的认识误区就是:只要发生死伤结果就是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的判断,不应苛求被告人,而应当设身处地的考虑,应当是行为时的判断,而不是行为后的判断。在进行这种判断的时候,不仅要考虑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相当性,而且要考虑侵害行为对防卫人心理造成的恐慌、激愤,由此带来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减弱,因而不能十分准确地把握防卫限度。
在韩雨辰案双方家长谈判过程中,影片出现了喜剧性的一幕。张主任说道:“如果你儿子要高抬贵手一厘米的话,这眼睛没了。”韩雨辰的妈妈李茂娟回答:“这不还差那一厘米呢吗?”张主任颤抖着嘴唇,竟无语凝噎。是啊,如果韩雨辰高抬贵手一厘米,极有可能造成对方眼睛重伤,就算证明了是挺身而出制止霸凌,还能被认定正当防卫吗?按照此前的司法惯例,如果韩雨辰制止霸凌时高抬贵手一厘米造成损伤了,极有可能就被认定故意伤害或者防卫过当。笑过之后,观众也不禁思考:“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距离难道只有一厘米吗?这对于防卫人来说是不是有点强人所难?”[8]
结语
正当防卫,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更展现了法律对公民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深切关怀。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入。
正当防卫不仅是公民自我保护的合法手段,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防卫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必要,它有助于制止犯罪、减少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实施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暴力。防卫行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既是为了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也是为了防止防卫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公民必须保持冷静、理智,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防卫行为合法、合理、适度。
总之,我们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正当防卫的重要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徐艳红:《让“沉睡条款”不再沉睡——从电影《第二十条》看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人民政协报》2024220日版。
[3]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法学家》2017年第5期。
[4]徐艳红:《让“沉睡条款”不再沉睡——从电影《第二十条》看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人民政协报》2024220日版。
[5]徐艳红:《让“沉睡条款”不再沉睡——从电影《第二十条》看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人民政协报》2024220日版。
[6]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法学家》2017年第5期。
[7]周光权:“论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法学》2017年第4期,第3页。
[8]《第二十条》:戏剧性、现实性与法律专业性的完美融合,https://www.hi.jcy.gov.cn/webSite/module/M101/view/840970/005300132024222日访问。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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